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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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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所辖乡、村庄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范围内乡、村庄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纳入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包括:(一)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二)土地的开发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三)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和疏散通道;(四)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五)建筑空间环境控制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本行业的布局要求。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按规定报批。其他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的专项规划,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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