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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
县(市)所辖乡、村庄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范围内乡、村庄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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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确定;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编制,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应当在审定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区域市政管网影响较大的,应当进行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市总体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等各层次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管线配套规划由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地下管线规划由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国土部门或者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应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地下管线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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