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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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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务。假如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房产抵押无效属于物的担保无效,担保人(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作为担保人,必须承担偿还债务的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1。一般担保责任。其责任是,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应为其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二、连带保证责任。其责任是,当债务达到清偿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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