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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无效合同的范围所谓无效合同,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范围如下:(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主要是指主体不合格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3)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1、如果后一份合同是前一份合同内容的补充的话,往往我们将后一份合同认为是前一份合同的补充协议,此时,只要内容不冲突,那么两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有冲突的话,则一般是以后一份合同为准。 2、原则上,在存在前后合同的情况下,我们都是要根据协议内容确定,一般以在后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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