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劳动争议的仲裁效力认定的范围

2021-03-19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规定“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所谓“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托会审理裁决后,一方不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诉讼阶段,该如何看待已在劳动仲裁中已认定的事实? 首先,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人民法院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不能直接援用,而应当重新审理。 其次,对于仲裁委的开庭笔录中记载的为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若在无胁迫和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确定自认的效力,因为事实本身具有客观性,在特定条件下对于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较强的真实性。 另外,对于一方提交的仲裁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都应当予以承认其证明力。 最后,这些证据基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必须由当事人将这些材料作文证据提交到法院才具有证据的效力。

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