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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公司无权强制要求员工参加自费培训课程。如果公司将你们按矿工处理,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反映情况,或者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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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公司无权强制要求员工参加自费培训课程。如果公司将你们按矿工处理,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反映情况,或者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另外,我国法律规定8小时工作制,每天加班一般不能超过3小时,一个月总共不超过36小时,而且公司也没给你们买社保,可以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反映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为你们补交社保,或者提起劳动仲裁。(如有任何法律问题)
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公司无权强制要求员工参加自费培训课程。如果公司将你们按矿工处理,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反映情况,或者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另外,我国法律规定8小时工作制,每天加班一般不能超过3小时,一个月总共不超过36小时,而且公司也没给你们买社保,可以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反映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为你们补交社保,或者提起劳动仲裁。(如有任何法律问题)
培训学校往往在招生广告中说得很好,如你贴中所说“在学校培训后直接可以去上岗”。待到学员实际报名签协议时,培训学校又偷梁换柱,变换词眼,规避就业风险,采用你贴中所说的“给学员找工作只是帮助性的”与广告内容“直接去上岗”完全相悖,属招生馅饼。 笔者针对你及部分培训学校的此种做法认为:你应当固定或保全培训学校的招生广告证据和其他证据,联合其他受害学员,依法起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法庭审理中,客观分析、全面阐述学员报名时签订的“入学须知”为格式合同条款。以培训学校要求学员签订“入学须知”时,未对关键格式合同条款“给学员找工作只是帮助性的”履行告知、释明义务,与培训学校广告内容“在学校培训后直接可以去上岗”相悖为由,恳请法院认定培训学校“给学员找工作只是帮助性的”条款为无效条款。恳请法院采纳培训学校“在学校培训后直接可以去上岗”的广告内容才是当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样才会更好保护你及其他受害学员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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