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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向销售商反馈、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民事起诉状需要写出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写清纠纷的事实,表达原告方的的基...
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退货,消费者也可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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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向销售商反馈、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民事起诉状需要写出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写清纠纷的事实,表达原告方的的基本诉求,最后签字并日期。《民诉法》规定的起诉状基本内容: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争议的用户、消费者请求第三方进行判断、公正裁决的一种制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职能。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对于质量不好的物品,可以提出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产品质量申诉程序如下: 1、申诉人填写《产品质量争议申诉书》 2、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3、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示,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4、对举报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责令责任方改正。 5、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按局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对依据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按局有关规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7、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按局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8、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9、对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理。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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