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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首先,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为了保障当事人婚姻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也为了便于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进行审查,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填写结婚申请书,不准委托他人办理。 其次,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必须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以便查明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在申请中如有不清楚的地方,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会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第三,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凡符合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结婚登记需要本人户籍簿、身份证的本人没有配偶,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男女双方必须与一方当事人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起进行婚姻登记。
1、想要结婚的双方一起到其中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 2、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亲自签字按指纹; 3、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件和填好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交给婚姻登记机关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所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给结婚证。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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