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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要结婚的双方一起到其中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 2、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亲自签字按指纹; 3、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件和填好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交给婚姻登记机关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所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给结婚证。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结婚登记的办理: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下:1、办理结婚证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向一方常住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各填写《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书》。3、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颁发结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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