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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责任如下: 一、公司成立隐名股东,承担下列责任: (一)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协议的,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的,隐名...
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隐名股东实际上应当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在明名股东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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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与显名股东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公司没有约束力,但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仍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规定,双方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隐名股东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双方隐名投资关系不予认定,按照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第二,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在实践中,有些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些则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区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者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和其他股东知道并认可隐名投资行为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法院将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第三,中国法律没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限制了一些行业和企业的股东身份。例如,中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有些人通过隐名投资参与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隐名股东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将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这将对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承担很大的风险。
隐名股东的责任如下: 一、公司成立隐名股东,承担下列责任: (一)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协议的,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的,隐名股东实际上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此时隐名股东对内部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二)隐名股东以显名股东认缴出资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未成立的,隐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之间的关系,包括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属于合伙关系,作为企业的创始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隐名股东是投资者以他人名义持有并享有自己权利的公司股份。隐名股东因各种原因无法确认其明显股东的身份。事实上,他们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或认缴出资义务,并对公司承担了投资责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一般被认定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双方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制的具体条款进行调整。 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得到认可,但前提是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或类似协议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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