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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的次要责任人必须承担责任,一般在法定条款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次要责任人,一般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和教唆犯,然后起辅助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要承担以下责任: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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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论的焦点是销售者可否因其告知或明示行为而免于承担质量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因此产品质量责任是较为严格的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只要从事销售产品的活动,就必须遵守其义务,而不能自动免除其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自己为自己免责,或通过其他途径企图使自己免除产品质量责任,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产品质量法》第42条还明文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店主虽然先告知火腿肠已过保质期限,但其销售过期变质火腿肠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很明显是由于店主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所以,店主应承担3500余元医疗费的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生产销售假药,具备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严重伤害;(二)造成轻伤或中度伤残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害造成一般性功能障碍或严重性功能障碍的;(四)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2、生产、销售假药,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并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况之一;(四)根据生产、销售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认定情节严重。3、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致人重度残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要看担保人是承担的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为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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