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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单位安排加班的,就应该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工作日的加班工资应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计算。工资基数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自身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未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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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值班期间,劳动者不直接从事劳动,也没有工作任务,还在休息,所以值班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加班费。但是,无论值班人员是睡觉还是巡视,主要是安全和值班时间的事务处理(或联系)。如果在值班期间发生事故(如盗窃、火灾等)。)应及时处理或通知,否则企业的财产和财产因值班人员失职而损失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可见其职责重要,不是摆设,要求其承担这样的责任,不支付工资,是责任与利益的严重失衡,侵犯了值班人员的劳动得益权。所以,应该肯定的是,安排劳动者值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但由于值班毕竟不等同于加班,《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值班费或者值班津贴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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