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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诉讼离婚时有以下要注意的: 1、要准备好所需的证据材料; 2、证据要是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作为案件原告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
选择离婚诉讼外调解,调解成功双方和好的,就可以不用离婚,当事人双方继续以夫妻的关系生活。如果就离婚协议调解成功的,双方就可以进行协议离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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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弄清楚合作的真正动机干事业,是很多人的梦想,尝试去做的也有很多,但真正与伙伴同甘共苦的人却寥寥无几。“过河拆桥”的事例比比皆是,通常是利用同伴的优势让事业走上轨道以后,就收购股份将之打回“原形”。如果与这样的人合作,不仅无法同心协力的奋斗打拼,还会耗费自己过多的精力与时间,得不偿失。因此,在选择创业伙伴时,一定要慎重考虑,考量对方的合作动机,以免成为别人创业的工具。二、签订“君子协议”问题是会存在的,但是要寻求合理的方式去解决。俗话说,先小人后君子。合作也好,合资也好,凡能预见到的,都拟出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君子协议”,将合作以后将要涉及到的资金、分配、分红等一系列的问题,白纸黑字认可并按协议执行,那么,就算出现无可避免的问题,也可依据处理。三、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创业是有风险的,没有谁能预测接下来会遇到什么样的灾难。也许现在事业正如日中天的老板,明天就会倾家荡产变得身为分文。因此,创业者应该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将创业过程看做是人生的一种磨练,就算失败了大不了从头再来,执意的去注重结果只会让创业之路有诸多束缚。当然,保持清醒的创业头脑也是创业者的必备素质。四、合作创业应选择怎样的合作伙伴在创业的路上单飞与合伙各有利弊,如何让双方优势互补,合作成功,选择一个合适的合作伙们是至关重要的。合作创业的优势在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智慧结晶;群策群力;降低风险。大体来说,人们之所以需要合作伙伴,是出于这样的一些原因:1.资金问题。独自创业资金不够,希望大家能一起凑一凑。2.交情问题。大家本来就是好朋友,吃饭做事都在一起,一起创业也是件自然而然的事。3.资源问题。一个人如果拥有很好的资源,大家创业时就会自然而然地想到邀他入伙,以便利用其资源。4.专业能力。光有钱是不够的,还要找些懂管理、懂市场营销的人,方方面面的专业人才一起创业,创业成功的把握才会更大一些。选择合作伙伴不能凭感觉,也不能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去做,必须要有端正的态度,必须从多方面审视自己,同时也必须对周围的环境和切身利益做周密的思考。为了避免麻烦,一开始在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你就应该慎重。在挑选合作伙伴时有一个最起码的技巧,第一,人品好是必要条件。蒙牛董事长牛根生说过:“德才兼备破格使用;有德无才培养使用;有才无德坚决不用。”作为合作伙伴德是关键,其次是才。第二,优势互补。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利用合作伙伴的优势弥补自己的劣势,这样才能最大化的使得创业成功。第三,志同道合、能够沟通的人。如果两个合作伙伴连目标都不一致的话,创业也离失败不远了。第四,能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最重要的一点是有韧性的人,要持之以恒不能凭短时间的激情,有始无终是大忌。第五,可替代性的人。在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对方在企业中的位置是否可以替代,如果你的这位或这群创业伙伴是很容易替代的,那么,对你来说就是有利的,这意味着你可以将整盘生意始终操控在自己手里;反过来,如果你是被别人挑选来作创业伙伴,那么,你首先要考虑的也是自己在合作关系中的可替代性。
一、注意涉外离婚案件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原则总结如下: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要求离婚的,由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决定。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都是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4、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在海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二、注意涉外离婚的诉讼时间:当国内当事人向不在我国的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国外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提交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涉外离婚案件的公告期为6个月,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期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也不同:如果被告在国外,答辩期为30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复印件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普通离婚案件被告的答辩期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15天。上诉期限也不同:国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复印件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复印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1、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通知书,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处于被动。2、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法院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3、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法庭上见”。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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