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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对于一方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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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一)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一)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二)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三)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照(一)——(三)的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1、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婚前一方交清全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这种情形下,房屋应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这是没有争议的。 (2)婚前双方交清全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并取得所有权证的,这时双方没有婚姻关系,该房应是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出资比例确定各方的份额。该房屋是双方个人的婚前财产。按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仍然是双方按份共有的财产。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为一方,则另一方要负出资的举证责任。如果房产证上登记为双方,但未注明各方的份额比例,则双方负出资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平均分配。 (3)婚前双方共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这种情况与第二种基本相同,属于婚前按份共有的财产,但是在分割时有所不同。因为婚前没有交清全款,所以婚前各自所交的那部分房款,属于按份共有,按比例分割。婚后则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这部分房屋价值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有约定从其约定。 2、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婚前一方交清全款,婚后取得所有权证。这种情况下的争议也是很大的。从形式上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或其他证据证明为个人婚前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在夫妻法定财产共同制下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种形式上的合法、公平又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 (2)婚前双方交清全款,婚后取得所有权证。因为是婚后取得产权证,从形式上也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保障实质公平,在分割时也应与夫妻共同财产有所区别,以按份共有的原则来分割,只有在举证自己婚前出资份额不能的情况下,方适用平均分配的原则。 (3)婚前一方交首付,婚后取得所有权证。同上,形式上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弥补实质公平,在分割应具体考虑,一方独享婚前所付款项及其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分配。 (4)婚前双方交首付,婚后取得所有权证。与前一种情况大致相同,只是在分割时,双方各自拥有婚前所付款部分及其增值,婚后部分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分配。 以上是110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婚前财产按揭房的分割的内容,由此可知,分多种情况分析,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取得产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110ask.com网站发布咨询。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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