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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供电部门之外,任何人都不应予“转卖”电力。如果物业或开发商想收临时电费,就是将开发商用于施工的临时电“转卖”,是违法的做法。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来电显示”收费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价格法》,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来电显示”既不是商品,也不是一项独立的服务,不能单独收费。用户在购买手机入网时,交纳入网费,以后每月交纳月租费和高于普通市话的通话费,“来电显示”是作为移动通信公司提供的一揽子服务中的一项功能,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移动通信公司也告诉用户“来电显示”是手机的基本服务功能之一(电信部门出售的手机使用说明书上对此也有说明)。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已经支付过了,不能把它从整体服务中肢解开来,单独另行收费。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就像电视机本来就有遥控功能,它是整个电视机功能的一部分,你不能因为想提价,就把电视机的遥控功能单列出来,进行收费。
1、物业停业主水电没有法律依据。供电合同的当事人为业主与供电公司,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的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停电的权利是供电公司的一项重要合同履行抗辩权,不属于物业公司。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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