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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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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6)公共就业服务。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向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社区就业岗位开发等公益性就业服务,以及向用人单位提供基本的招聘服务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就业困难群体,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点服务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就业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机构,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是国家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组织残疾人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如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二是为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为其招聘残疾人提供便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机构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以下服务:(1)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2)组织残疾人职业培训;(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培训、求职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4)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5)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此外,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失业统计;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也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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