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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公司名称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因此...
法律对公司名称作出以下规定: 1、公司名称应当依法登记,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 3、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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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两个以上出资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准。属于同一天申请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准。属于同一天受理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的登记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机关作出裁决。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和文字:(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欺骗或误解公众;(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和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名称;(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除外)、数字;(六)禁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规定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必要事项之一,是标明公司本身的文字符号。公司名称必须用文字表示而不能用一些数字、符号、图形表示。如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如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这是为了便于人们明了公司性质,了解公司信用。除此之外,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还对企业不得使用以下名称作了下列限制:企业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所以国家对企业名称的限制规定也适用于公司。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种类,第二部分是具体名称,第三部分是营业种类,即公司的行业属性,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名称。公司名称前应冠以公司所在地名称,但除全国性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有“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公司对自己的名称有使用权和专用权。公司名称的使用权是指公司可以自由使用他的经过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任何人不得妨害其使用权,否则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如公司因此受到经济损害,公司还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公司名称的专用权是指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其他公司登记使用同一名称,公司还有权停止其他公司的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行为。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公司名称的转让应遵守下列原则:①转让人应停止使用该名称,而由受让人使用;②名称只能和营业一起转让或在废止营业情况下转让;③名称转让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字书面转让协议,并报主管机关批准的专用权是指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其他公司登记使用同一名称,公司还有权停止其他公司的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行为。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公司名称的转让应遵守下列原则:①转让人应停止使用该名称,而由受让人使用;②名称只能和营业一起转让或在废止营业情况下转让;③名称转让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字书面转让协议,并报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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