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这样确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纠纷管辖怎么确定?可以参考下列内容: 1、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笔者曾代理某原告起诉浙江省市的一企业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因被告住所地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因此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行为地不仅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的发生地。下面分三种情形简要说明: (1)原告仅起诉制造者的,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笔者曾代理某原告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向参加展会的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购买了侵权产品。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在河北省市。根据前述规定,侵权产品销售地的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同时由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专利案件的管辖权,因此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特别是各地司法不统一,而地方保护主义也不能完全排除的情况下,一些原告为了比较顺利或充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会通过选择销售地甚至会安排自己的销售者取得侵权产品再由原告购买取证,从而得以而向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3)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原告向销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结合其他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不外乎母的子公司、总公司的分公司或者外国公司的代表处、的代表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即使不起诉这些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代表处,这些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法院辖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是指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将某些案件确定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 (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我国已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有两类:一类是专利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一类是专利民事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专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专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 (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4)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根据自身性质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当事人不服专利局及其专利审查委员会决定的专利行政案件,第二类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引起的诉讼,而专利侵权纠纷和专利合同纠纷,第三类是专利犯罪案件,如假冒他人专利。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行政案件的管辖有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通常由被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作为一审法院。或者有侵权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这类案件,不同的省、市、自治区或经济特区会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广东省、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统一管辖。第三类专利犯罪案件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2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1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