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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
我国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依据是:国家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可以在使用年限内转让其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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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在日常生活当中,农村有很多的土地是空闲的,所以国家要进行新农村的建设,就需要将这些土地利用起来发展农村的一些经济,而对这类型的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如果有可能的话,也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的项目有法律规定
⑴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⑵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⑶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⑷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⑸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⑹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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