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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必须收监执行。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留的罪犯; 由于符合法定条件,决定暂时不收监或者收监后改为临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执行的刑罚执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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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有关孕妇、哺乳期妇女的规定: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惯称之为“两怀妇女”。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其中,有关孕妇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关于哺乳期妇女,刑事法上并未采用这一概念,与之相关的,是有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如果这一规定对两怀妇女的特殊关照体现得尚不够明显的话,以下各项规定则无疑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按照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必须收监执行。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没有哺乳期的妇女不能接受监督。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可以保释候审;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应当停止死刑,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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