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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搞的是一个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不管企业大小,就是中国的一个合法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对你整个企业依法给予补偿。其中包含地上物补偿款、停产停业补偿款、搬迁费。另外,要在异地给予安置,如果不能异地给予安置的,应当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应该对你整个企业全面予以评估,包含土地使用权的区位补偿价,房屋的市场价,综合评估给予补偿,这样就弥补了你所讲的剩余期限的经济损失。 当地政府,所做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之一,表明工作地点是判断工作地点的重要条件。假设单位事先通知工作地点会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未明确说明未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单位搬迁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达成协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按照应得工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搬迁,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应当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2013年第1期) 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是否需要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的问题 有的法院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组成,如在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我们认为,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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