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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时,为了保证审理的公正公开性,一般会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中有一个程序环节是民事诉讼法庭调查,那么在民事诉讼法庭调查中,具体包含哪些程序呢,在这个环节中,双方当事人具体需要做哪些准备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律师作为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一个最为直接的优越性就是律师在代理工作中,依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广泛的执业权利。关于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代理律师依法直接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的产生根据是代理律师的身份。二是依代理关系而取得的诉讼权利,这部分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当事人又通过委托授权而将其授予了代理律师。《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律师在代理诉讼中享有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两方面的权利,这两方面的权利可以说是律师依法直接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是律师并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到民事诉讼中来,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收集、调查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就有权查阅自己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这些可以查阅的材料是指除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以外的任何材料,如询问当事人的笔录、调解笔录、开庭审理笔录等。
1、当事人的陈述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不同意见的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应当首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者答辩,也可以由诉讼代理人在当事人陈述或者答辩后补充审判人员询问案件事实,总结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院调查重点,征求当事人意见2、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后,案件的相关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展示,当事人必须进行质证。但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质证质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阶段的重要环节。是指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质证的顺序是: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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