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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调查程序是什么?

2021-05-07
1、当事人陈述  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  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 2、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要求当庭审理或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 3、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  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由XXX质证。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其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在庭审后*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举证应注意 3.1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2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3.3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 3.4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3.5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3.6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4、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5、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 6、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 7、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发问。 8、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 9、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庭调查这一环节中,法院需要进行证据的采集首先需要提供充分的相关法律证据,包括个人陈述,人证或者物证,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供真实合法的有效证据,可以为法庭辩论做好准备。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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