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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交通事故而伤残的受害人,交强险能赔偿的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交强险于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承保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有以下特点:一.强制承保: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二、以人为本: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三.奖优罚劣:费率水平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可享受费率优惠,经常肇事费率将上浮四、不亏不盈:保险公司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而不含利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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