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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款属于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均属于婚前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婚前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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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结婚就自动变为共同财产,因此,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存款仍属于一方所有,即使离婚,也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婚前个人存款,只要能证明是婚前取得的财产,不需要公证或协议,都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这部分婚前个人的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了,一般认为是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使用,离婚时不可以要求返还的。
近日,荣昌区法院对郝某诉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郝某要求分割位于昌元街道广场路某号住房,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价值15万元这一诉求。 荣昌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8月18日结婚,2015年8月19日离婚。2009年9月30日,邓某与重庆市钿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荣昌某住房,并于当日一次性付清房款产权人登记为邓某。该住房现由邓某居住使用。原、被告均认可该住房现价值30万元。 庭审中,被告邓某出示其名下在中国银行账号的账户明细、存取款凭条、定期存单、会计分录单等证据,并结合以上证据对位于荣昌的住房房款来源及流向进行说明,拟证明其荣昌住房系被告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应系其个人财产。原告郝某认为荣昌住房的购买和办理登记手续均在婚后,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举示的账户明细、取款凭条、存款/转账凭条、定期存单、会计分录单等证据已经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对被告邓某所称荣昌住房系其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事实予以确认。一方的婚前财产系夫妻一方的财产。荣昌住房系被告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系其个人财产。同时,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荣昌住房购房款的来源及流向,故原告要求分割荣昌住房,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价值1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婚后个人存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属于共同财产,分割要依据共同财产的标准进行分配,但是在离婚后不具有法定关系,个人存款离婚后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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