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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产权。第30条规定,女性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粮食田、宅地等必须得到保障。”根...
1、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可以享受村福利待遇。对于村民户口没有迁出的,应享有同等的村民或居民待遇。公民婚后是否迁移户口,本人具有选择的权利,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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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集体成员,并不单独以户口为依据,从实际来看,区分情况处理较妥。①出嫁的妇女不愿将户口迁入常年生活所在地(一般是出嫁到生活环境好的城镇周围,不以土地为生活来源),即出嫁妇女户口未迁出;若其在出嫁后居住地未分得土地,当然不能剥夺其土地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②嫁入的妇女户口未迁入(一般是跨省、市因为种种原因户口未迁入)。而且都是十多年前就已经出嫁或嫁入,她们是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种种原因,在农村不可能就此事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是否应享有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其本人要求承包土地,相应地可考虑其原居住地是不是已经核减了其承包土地。
在婆家如果无落实当村待遇,就能够继续享受本村待遇。乡村村民待遇应当是国家种地赔偿金和征地拆迁赔偿金,以及村属集体经济返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限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寓居地未获到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要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搜罗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量支付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等花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花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限定。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农村妇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仍然对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时仍然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农村已经出嫁的女性,以及随母亲落户的孩子进行区别对待,拒绝其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这样做是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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