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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生的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除了医疗机构要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
出现医疗事故的,有以下行为责任将由院方承担:(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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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医疗事故的,有以下行为责任将由院方承担:(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家属或者单位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且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的,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治疗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明确规定,患者本人应当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不能签字的,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了抢救患者,如果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关系人不能及时签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可以签字。 当保护性医疗措施不适合向患者说明情况时,应通知患者近亲属,患者近亲属应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临时改变手术内容或方法,如根管治疗。预定的根管治疗与牙髓治疗后医生的情况不符,需要增加或临时改变治疗内容和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牙科诊所和牙医仍应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
(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最主要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也做了相关规定。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实际减少,如患者因医疗损害而导致的医疗费用的支出,延长住院时间所多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到利益的损失,即在合同得到履行时,患者本可以得到的利益由于医疗机构的违约而没有得到,从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如患者的误工费,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不论是直接损害还是间接损失,只要是由于医疗机构违约行为造成的,患者都有权要求赔偿。 (2)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医疗机构在不履行合同时,患者有权要求法院强制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此方式原来也称为实际履行,从目前合同法以及医疗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看,只要医疗服务市场是开放的,也即患者在任一家医院都能够得到诊治的情况下,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方式,都适用将进一步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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