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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 1、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规定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的设立程序如下: 1、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的设立程序如下: 1、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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