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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仅对合伙人有效,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人有权按照合伙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你退伙前合伙所欠债务进行追讨、你也有义务对退伙前...
需要承担退股前的债务。如未在退股前签订退股协议,则将承担债务责任的风险。签订了退股协议,则无需承担债务。 退股协议是退股人请求公司到工商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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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人需承担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后,如果债务发生在退伙前,则应承担责任,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退还方式,可以退还货币或者实物。 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中途加入为普通合伙人的,本与加入前的合伙债务无关。本条的第1款规定的含义在于:入伙协议为合伙人内部之约定,在合伙人内部具有法律效力。但入伙协议并不为外部所知晓,该内部约定对合伙之外的第三人债务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故为加强对人债务的保护,在本条的第2款中规定了新合伙人对于其加入前的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是针对合伙人内部关系而言的,而第2款则是针对合伙之外的第三人而言的,并不存在矛盾。同理,如果入伙协议约定不承担的,此约定针对合伙人内部为有效,对外部第三人则无效。 甲、乙、丙为好朋友关系,共同出资设立了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一年后,丁经甲、乙、丙一致同意,入伙成为某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A公司在丁入伙前即对合伙企业享有到期债权300万元整。在丁入伙后某合伙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最终资不抵债。A公司起诉某合伙企业和甲、乙、丙、丁四名合伙人,要求某合伙企业还本付息,同时甲、乙、丙、丁四名合伙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抗辩称:该笔债务为其在入伙前已经存在的,且新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丁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丁无需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合伙协议的约定只在甲、乙、丙、丁内部有效,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全部支持了A公司的诉请。 新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前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外无效,对内有效,上述案例中,丁如果实际承担了该笔债务的,可以依据新合伙协议的约定向甲、乙、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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