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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人驾驶车辆造成受害人损害,租车人是侵权人,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受害人可以要求车主和租车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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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1、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由租车驾驶人承担责任。 2、根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①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A.单方套牌由套牌人承担事故责任; B.双方套牌[同意套牌]由套牌人和被套牌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车辆所有人丢失车牌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挂失并补办,并保留证据,以免产生不必要麻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套牌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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