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
但是,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种是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按事实婚姻处理;另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父母。这里的孩子包括已婚子女、非婚子女、抚养子女和继子女。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涉外婚姻公证,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另外,涉外婚姻的当事人经常会被告知同外国人结婚或者到外国结婚之前以及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公证,以证明其法律效力。 此种涉外婚姻公证需要到当地涉外公证处办理。
这还真不一定,要分两种情况。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非法同居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七条未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解释第三条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2人已浏览
648人已浏览
1,315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