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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
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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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解除同居关系。
事实上,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根据情况讨论,不能笼统观察。根据最高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应当按照事实进行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解除同居关系。根据上述规定,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受法律保护,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可撤销婚姻包括:强迫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不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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