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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后,车牌还可以继续使用的,但是要在机动车所有人拥有3年以上(含3年)的机动车办理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新购的车辆,可以书面...
车辆报废后原车主可申请继续用原车牌号码,车辆报废后,原车主或单位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目前,车辆报废后,号牌号码由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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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车辆报废后,车牌由车管所收回。申请使用原汽车牌照号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申请(2)汽车所有者拥有原汽车3年以上(3)原汽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领有号牌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必须报废。车主需到各区、县交通大(中)队宣传科或车管所(含地区所)领取《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按规定到档案科审核登记后,将车交送解体厂,送回号牌、行驶证,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机动车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机动车技术状况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条件,机动车所有者要求报废的,填写《报废审批申请表》,经审批后,将车交解体厂、将号牌和行驶证交回车管所,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车辆报废后车牌由车管所收回,如果您自己还想留着的话,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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