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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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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以下食品: 1、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3、现制乳制品; 4、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XX履行下列职责:(一)分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督促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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