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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三)城市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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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⒈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⒊反应本行政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⒋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根据《慈善法》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九)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慈善信息都应当在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公布。当然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平台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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