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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无证驾驶的处理是行为人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行为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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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部第71号令第四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二、根据公安部71号令有关规定,驾驶证审验既可以本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如若委托他人办理驾驶证审验,被委托人应当携带好委托人的驾驶证和贴有委托人照片的身体条件证明(上海市区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到驾驶证所属辖区交警支(大)队驾驶证审验窗口办理审验手续。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2、持有以上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等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3、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4、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无需再于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5、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必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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