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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简称为: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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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行政处罚指定管辖是上级行政机关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具体的违法行为行使处罚管辖权的活动。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适用于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场合。凡是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对相对方的管辖依据有疑问的,争议各方应当及时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不应再自行协商处理。
(1)各个行政监督部门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发生行政违法案件进行管辖。 (2)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 (3)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4)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应根据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涉及的地域范围、违法行为影响的大小,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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