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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不要重新公告送达,移送管辖之后就应该对该案件作出是否受理,是否决定起诉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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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移送管辖后,如果确实不具有管辖权的,一般不会重新立案,要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来立案。但是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不可以在移送管辖后变更诉讼请求的。因为已经将案件移送出去了,而案件当事人因为粗心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在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实际上是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这可能会导致接受管辖的机关再次发生变化。
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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