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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下列条件下可以申请公司清算: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2、申请主体...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一、公司解散。 二、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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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公司清算需要以下条件: 1、公司有法定解散理由的,应当清算,但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 三、清算组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强制解散的,由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指定清算组。(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1下业务:1。接管公司财产;2。结算公司未完成业务;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4。分配剩余财产;5。取消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四)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6)最终结算工作的清算组应当在最终分配后制作清算结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主管机关批准,然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重要文件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账册,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重要文件等灭失,且依据现有账册。股东申请强制清算、董事,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账册,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尚有部分财产、重要文件等、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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