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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清算期限内股东的申请如何办理?

2021-12-22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强制解散的,由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指定清算组。(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1下业务:1。接管公司财产;2。结算公司未完成业务;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4。分配剩余财产;5。取消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四)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6)最终结算工作的清算组应当在最终分配后制作清算结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主管机关批准,然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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