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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如下: 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如下: 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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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多数省份颁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各省、直辖市的地方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如北京市、山东省)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河北省)进行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统一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条例》施行之后至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停工留薪期的问题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重庆市工伤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37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害;(2)神经和脊髓连续性(连接)的损害;(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试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头部损伤 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 1个月 头部开放性伤口S01 1个月 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 3个月 颅底骨折S02.1 6个月 眼底骨折S02.3 3个月 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4个月 牙折断S02.5 4个月 下颌骨骨折S02.6 4个月 累及颅骨和面骨多发性骨折S02.7 4个月 其它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6个月 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 扭伤S03 颌关节脱位S03.0 4个月 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2个月 牙脱位S03.2 4个月 颅神经损伤S04 视神经经和视路损伤S04.0 4个月 动眼神经损伤S04.1 6个月 滑车神经损伤S04.2 6个月 三叉神经损伤S04.3 6个月 展神经损伤S04.4 6个月 面神经损伤S04.5 6个月 听神经损伤S04.6 6个月 副神经损伤S04.7 6个月 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6个月 眼和眶损伤S05 结膜和角膜擦伤S05.0 1个月 眼球和眶组织轻度挫伤S05.1 1个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 6个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 3个月 眼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 6个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 6个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 6个月 眼撕脱伤S05.7 6个月 眼和眶的其它损伤S05.8 3个月 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S06. 2个月 硬膜外出血S06. 6个月 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 6个月 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 3个月 其他颅内损伤S06. 4个月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2(试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头部损伤 (S00—S09) 头部挤压伤S07 1个月 头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08 头的部分创伤S08.0 6个月 耳创伤性切断S08.1 3个月 头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2 3个月 头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3 3个月 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头部血管损伤S09.0 1个月 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1个月 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 3个月 头部多发性损伤S09.3 6个月 颈部)损伤(S10—S19) 颈部浅表损伤S10 1个月 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1个月 颈部骨折 S12 第一颈椎骨折S12.0 6个月 第二颈椎骨折S12.1 6个月 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2 8个月 颈部其他多发性骨折S12.3 3个月 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 S13 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 6个月 颈椎脱位S13.1 6个月 颈部多发性脱位S13.2 8个月 颈部扭伤S13.3 2个月 甲状腺区扭伤S13.4 2个月 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 S14 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 12个月 颈部脊髓神经根的损伤S14.1 12个月 臂丛神经损伤S14.2 12个月 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3 12个月 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4 12个月 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 颈动脉损伤S14.0 3个月 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4.1 6个月 颈部挤压伤S17 1个月 胸部损伤(S20—S29) 胸部浅表损伤S20 乳房挫伤S20.0 2个月 胸部挫伤S20.1 2个月 胸部多处浅表损伤S20.7 2个月 胸部开放性伤口S21 2个月 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 S22 胸椎骨折S22.0 6个月 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 12个月 胸骨骨折S22.2 3个月 肋骨骨折S22.3 3个月 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 4个月 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 3个月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3(试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胸部损伤(S20—S29) 胸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23 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 6个月 胸椎脱位S23.1 6个月 胸部脊柱扭伤S23.2 2个月 肋骨和胸骨扭伤S23.3 2个月 胸部水平的神经的脊髓损伤S24 胸部脊髓震荡和水肿S24.0 12个月 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24.1 12个月 胸部周围神经根损伤S24.2 12个月 胸部交感神经根损伤S24.3 12个月 胸部血管损伤S25 6个月 心脏损伤S26 6个月 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 创伤性气胸S27.0 2个月 创伤性血胸S27.1 2个月 创伤性血气胸S27.2 3个月 肺的其他损伤S27.3 6个月 支气管损伤S27.4 8个月 胸部气管损伤S27.5 8个月 胸膜损伤S27.6 3个月 其它胸内器官S27.8 3个月 胸部挤压伤和胸的部分创伤切断S28 胸部挤压伤S28.0 2个月 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1 6个月 胸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29 6个月 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 腹部、下背和骨盆浅表损伤S30 下背和骨盆挫伤S30.0 1个月 腹壁挫伤S30.1 1个月 外生殖器挫伤S30.2 3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开放性损伤S31 下背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0 1个月 腹壁开放性伤口S31.1 1个月 外生殖器开放性伤口S31.2 2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骨折S32 腰部椎骨骨折S32.0 4个月 骶骨骨折S32.1 4个月 尾骨骨折S32.2 4个月 髂骨骨折S32.3 4个月 髋臼骨折S32.4 4个月 耻骨骨折S32.5 4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的关节韧带脱位、扭伤S33 腰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33.0 6个月 腰椎脱位S33.1 6个月 骶髂关节和骶尾关节的脱位S33.2 6个月 腰部脊柱扭伤S33.5 2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部位的扭伤S33.7 2个月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4(试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神经和腰部脊髓损伤S34 腰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34.0 12个月 腰部和骶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34.1 12个月 马尾损伤S34.2 12个月 腰骶丛损伤S34.3 12个月 腰部、骶部和骨盆交感神经损伤S34.4 12个月 腰部、骶部和骨盆周围神经损伤S34.5 12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血管损伤S35 6个月 腹部器官损伤S36 脾损伤S36.0 6个月 肝或胆囊损伤S36.1 6个月 胰损伤S36.2 6个月 胃损伤S36.3 6个月 小肠损伤S36.4 6个月 结肠损伤S36.5 6个月 直肠损伤S36.6 6个月 多个腹内器官损伤S36.7 6个月 其他腹内器官损伤S36.8 6个月 盆腔器官损伤S37 肾损伤S37.0 6个月 输尿管损伤S37.1 6个月 膀胱损伤S37.2 4个月 尿道损伤S37.3 12个月 卵巢损伤S37.4 3个月 输卵管损伤S37.5 3个月 子宫损伤S37.6 3个月 其他盆腔器官损伤S37.8 3个月 腹部下背骨盆部分挤压伤和创伤性切断S38 外生殖器创伤性挤压伤S38.0 3个月 外生殖器创伤性切断S38.2 6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其他未特指的损伤S39 6个月 肩和上臂损伤(S40—S49) 肩和上臂浅表性损伤S40 1个月 肩和上臂开放性伤口S41 1个月 肩和上臂骨折S42 锁骨骨折S41 4个月 肩胛骨骨折S42. 6个月 肱骨上端骨折S42. 6个月 肱骨干骨折S42. 5个月 肱骨下端骨折S42. 6个月 肩和上臂其他部位的骨折S42. 5个月 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 肩关节脱位S43.0 4个月 肩锁关节脱位S43.1 6个月 胸锁关节脱位S43.2 6个月 肩关节扭伤S43.4 2个月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5(试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肩和上臂损伤(S40—S49) 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 肩锁关节扭伤S43.5 2个月 胸锁关节扭S43.6 2个月 肩和上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44 上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44.0 12个月 上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44.1 12个月 上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44.2 12个月 上臂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44.8 12个月 肩和上臂其他血管的损伤S45 6个月 肩和上臂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46 6个月 肩和上臂挤压伤S47 1个月 肩和上臂创伤性切断S48 肩关节处创伤性切断S48.0 6个月 肩和肘之间水平的创伤性切断S48.1 6个月 肩和上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49 3个月 肘和前臂损伤(S50—59) 前臂浅表损伤S50 1个月 前臂开放性伤口S51 1个月 前臂骨折S52 尺骨上端骨折S52.0 6个月 桡骨上端骨折S52.1 6个月 尺骨干骨折S52.2 4个月 桡骨干骨折S52.3 4个月 尺骨和桡骨两者骨干的骨折S52.4 6个月 桡骨下端骨折S52.5 6个月 尺骨和桡骨两者下端的骨折S52.4 6个月 肘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53 桡骨头脱位S53.0 6个月 肘关节脱位S53.1 6个月 桡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2 6个月 尺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3 6个月 肘关节扭伤S53.4 2个月 前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54 前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54.0 12个月 前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54.1 12个月 前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54.2 12个月 前臂神经的其他神经损伤S54.8 12个月 前臂水平的血管损伤S55 6个月 前臂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56 6个月 前臂挤压伤S57 2个月 前臂创伤性切断S58 肘切断S58.0 3个月 肘和腕之间切断S58.1 3个月 前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59 3个月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6(试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腕和手损伤(S60—S69) 腕和手浅表损伤S60 1个月 腕和手开放性损伤口S61 2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 手舟骨骨折S62.0 6个月 其他胸骨骨折S62.1 6个月 第一掌骨骨折S62.2 4个月 其他掌骨骨折S62.3 4个月 拇指骨折S62.5 4个月 其他手指骨折S62.6 3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63 腕关节脱位S63.0 6个月 指关节脱位S63.1 3个月 腕和腕关节韧带创伤性破裂S63.3 6个月 掌指和指间关节处的手指韧带创伤性破裂S63.4 3个月 腕关节扭伤S63.5 2个月 手指关节扭伤S63.6 2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神经损伤S64 腕和手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64.0 12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64.1 12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64.2 12个月 拇指的指神经损伤S64.3 6个月 其他手指的指神经损伤S64.4 6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64.8 6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血管损伤S65 6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66 6个月 腕和挤压伤S67 1个月 腕和手创伤性切断S68 拇指切断S68.0 2个月 其他单个手指切断S68.1 2个月 多个手指切断S68.2 3个月 手指伴有腕和手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68.3 6个月 腕关节切断S68.4 3个月 髋和大腿损伤(S70—S79) 髋和大腿浅表损伤S70 1个月 髋和大腿开放性伤口S71 1个月 股骨骨折S72 股骨颈骨折S72.0 6个月 经大转子骨折S72.1 6个月 转子下骨折S72.2 6个月 股骨干骨折S72.3 6个月 股骨多发性骨折S72.7 6个月 髋的关节韧带脱位、扭伤S73 髋脱位S73.0 6个月 髋扭伤S73.1 2个月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7(试行) 髂和大腿 损伤(S70-S79) 髋和大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74 12个月 髋和大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75 6个月 髋和大腿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76 6个月 髋和大腿挤压伤S77 1个月 髋和大腿创伤性切断S78 6个月 膝和小腿损伤(S80-89) 小腿浅表损伤S80 1个月 小腿开放性伤口S81 2个月 小腿骨折,包括S82 髌骨骨折S82.0 6个月 胫骨上端骨折S82.1 6个月 胫骨骨干骨折S82.2 6个月 胫骨下端骨折S82.3 6个月 腓骨骨折S82.4 3个月 内踝骨折S82.5 6个月 外踝骨折S82.6 6个月 小腿多发性骨折S82.7 6个月 膝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83 髌骨脱位S83.0 6个月 膝关节脱位S83.1 6个月 半个月板撕裂S83.2 6个月 膝关节软骨撕裂S83.3 6个月 膝的多处结构的损伤S83.7 8个月 小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84 12个月 小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85 6个月 小腿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86 6个月 小腿挤压伤S87 2个月 小腿创伤性切断S88 膝切断S88.0 6个月 膝和踝之间的切断S88.1 6个月 踝和足损伤(S90-S99) 踝和足浅表损伤S90 1个月 踝和足开放性伤口S91 1个月 足骨折,除外踝S92 跟骨骨折S92.0 6个月 距骨骨折S92.1 6个月 其他跗骨骨折S92.2 4个月 跖骨骨折S92.3 3个月 拇指骨折S92.4 3个月 其他趾骨折S92.5 3个月 足多发性骨折S92.7 6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93 踝关节脱位S93.0 6个月 足趾脱位S93.1 3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韧带破裂S93.2 6个月 足的其他部位脱位S93.3 3个月 踝扭伤S93.4 2个月 足趾扭伤S93.5 1个月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8(试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踝和足损伤(S90-S99) 踝和足水平的神经损伤S94 足底外侧神经损伤S94.0 12个月 足底内侧神经损伤S94.1 12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腓深神经损伤S94.2 12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皮感觉神经损伤S94.3 12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多神经损伤S94.7 12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94.8 12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血管损伤S95 6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96 6个月 踝和足挤压伤S97 2个月 踝和足创伤性切断S98 6个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T00-07)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 头和颈的浅表损伤T00.0 1个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浅表损伤T00.1 1个月 上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2 1个月 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3 1个月 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4 1个月 其他复合部位的浅表损伤T00.8 1个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 头和颈的开放性伤口T01.0 1个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开放性伤口T01.1 2个月 上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2 1个月 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3 1个月 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4 1个月 其他复合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8 1个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骨折T02 头和颈的骨折T02.0 6个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骨折T02.1 6个月 上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2 6个月 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3 6个月 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4 6个月 其他复合部位的骨折T02.8 6个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 头和颈的脱位、扭伤T03.0 6个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脱位、扭伤T03.1 6个月 上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2 6个月 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3 6个月 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4 6个月 其他复合部位的脱位、扭伤T03.8 6个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 头和颈的挤压伤T04.0 1个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挤压伤T04.1 1个月 上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2 1个月 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3 1个月 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4 1个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及四肢的挤压伤T04.7 1个月 其他复合部位的挤压伤T04.8 1个月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9(试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T00-T07)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创伤性切断T05 双手创伤切断T05.0 6个月 一只手和另一臂创伤性切断T05.1 6个月 双臂创伤性切断T05.2 6个月 双足创伤性切断T05.3 6个月 一只足和另一腿创伤性切断T05.4 6个月 双小腿创伤性切断T05.5 6个月 上肢和下肢任何组织创伤性切断T05.6 6个月 躯干、四肢或身体未特指部位的损伤(T08-T14) 脊柱骨折,水平未特指T08 6个月 脊柱和躯干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09 躯干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09.0 1个月 躯干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09.1 1个月 躯干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09.2 2个月 脊髓损伤T09.3 12个月 躯干未特指神经、脊神经根和神经丛损伤T09.4 6个月 躯干未特指肌肉和肌腱损伤T0.95 6个月 躯干创伤性切断,水平未特指T09.6 6个月 上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0 3个月 上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11 上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11.0 1个月 上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1.1 1个月 上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1.2 2个月 上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1.3 6个月 上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1.4 6个月 上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的损伤T11.5 6个月 上肢创伤性切断T11.6 6个月 下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2 3个月 下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13 下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13.0 1个月 下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3.1 1个月 下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3.2 2个月 下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3.3 6个月 下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3.4 6个月 下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的损伤T13.5 6个月 下肢创伤性切断T13.6 6个月 通过自然腔口进入异物的效应(T15-T19) 外眼异物T15 角膜异物T15.0 1个月 结合膜囊异物T15.1 1个月 外眼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5.2 2个月 耳内异物T16 1个月 呼吸道内异物T17 鼻窦内异物T17.0 1个月 鼻孔内异物T17.1 1个月 咽内异物T17.2 1个月 喉内异物T17.3 1个月 气管内异物T17.4 1个月 支气管内异物T17.5 1个月 呼吸道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7.8 4个月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0(试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烧伤和腐蚀伤T(20-32) 头和颈烧伤和腐蚀伤T20 一度烧伤T20.1 1个月 二度烧伤T20.2 4个月 三度烧伤T20.3 8个月 一度烧伤T20.5 1个月 二度烧伤T20.6 4个月 三度烧伤T20.7 8个月 躯干烧伤和腐蚀伤T21 一度烧伤T21.1 1个月 二度烧伤T21.2 4个月 三度烧伤T21.3 8个月 一度烧伤T21.5 1个月 二度烧伤T21.6 4个月 三度烧伤T21.7 8个月 肩和上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腕和手T22 一度烧伤T22.1 1个月 二度烧伤T22.2 4个月 三度烧伤T22.3 8个月 一度烧伤T22.5 1个月 二度烧伤T22.6 4个月 三度烧伤T22.7 8个月 腕和手烧伤和腐蚀伤T23 一度烧伤T23.1 1个月 二度烧伤T23.2 4个月 三度烧伤T23.3 8个月 一度烧伤T23.5 1个月 二度烧伤T23.6 4个月 三度烧伤T23.7 8个月 髋和下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踝和足T24 一度烧伤T24.1 1个月 二度烧伤T24.2 4个月 三度烧伤T24.3 8个月 一度烧伤T24.5 1个月 二度烧伤T24.6 4个月 三度烧伤T24.7 8个月 踝和足烧伤和腐蚀伤T25 一度烧伤T25.1 1个月 二度烧伤T25.2 4个月 三度烧伤T25.3 8个月 一度烧伤T25.5 1个月 二度烧伤T25.6 4个月 三度烧伤T25.7 8个月 限于眼和附器的烧伤和腐蚀伤T26 眼脸和眼周区烧伤T26.0 6个月 角膜和结膜囊烧伤T26.1 6个月 烧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2 12个月 眼脸和眼周区腐蚀伤T26.5 6个月 角膜和结膜囊腐蚀伤T26.6 6个月 腐蚀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7 12个月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1(试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烧伤和腐蚀伤(T20——T32) 呼吸道烧伤和腐蚀伤T27 喉和气管烧伤T27.0 8个月 呼吸道其他部位的烧伤 T27.2 8个月 喉和气管腐蚀伤T27.4 8个月 呼吸道其他部位腐蚀伤T27.6 8个月 其他内部器官的烧伤和腐蚀伤T28 口和喉烧伤T28.0 8个月 食管烧伤T28.1 8个月 消化道其他部位烧伤T28.2 8个月 泌尿生殖器官内烧伤T28.3 8个月 口和喉腐蚀伤T28.5 8个月 食管腐蚀伤T28.6 8个月 消化道其他部位腐蚀伤T28.7 8个月 泌尿生殖器官内腐蚀伤T28.8 8个月 身体多个部位的烧伤和腐蚀伤T29 一度烧伤T29.1 1个月 二度烧伤T29.2 4个月 三度烧伤T29.3 8个月 一度腐蚀伤T29.5 1个月 二度腐蚀伤T29.6 4个月 三度腐蚀伤T29.7 8个月 烧伤和腐蚀伤,身体部位未特指T30 一度烧伤T30.1 1个月 二度烧伤T30.2 4个月 三度烧伤T30.3 8个月 一度腐蚀伤T30.5 1个月 二度腐蚀伤T30.6 4个月 三度腐蚀伤T30.7 8个月 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烧伤T31 面积少于10%的烧伤T31.0 1个月 10%-19%的烧伤T31.1 4个月 20%-29%的烧伤T31.2 4个月 30%-39%的烧伤T31.3 8个月 40%-49%的烧伤T31.4 8个月 50%-59%的烧伤T31.5 8个月 60%-69%的烧伤T31.6 8个月 70%-79%的烧伤T31.7 12个月 80%-89%的烧伤T31.8 12个月 90%或更多的烧伤T31.9 12个月 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腐蚀伤 面积少于10%的烧伤T32.0 1个月 10%-19%的烧伤T32.1 4个月 20%-29%的烧伤T32.2 4个月 30%-39%的烧伤T32.3 8个月 40%-49%的烧伤T32.4 8个月 50%-59%的烧伤T32.5 8个月 60%-69%的烧伤T32.6 8个月 70%-79%的烧伤T32.7 12个月 80%-89%的烧伤T32.8 12个月 90%或更多的烧伤T32.9 12个月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2(试行) 职业病停工留薪 职业病 停工留薪期 尘肺病 Ⅰ期 3个月 Ⅱ期 6个月 Ⅲ期 12个月 职业病 放射性疾病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职业中毒 急性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慢性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物理因素所 致职业病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职业性皮肤病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职业性眼病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职业性耳鼻 喉口腔疾病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职业性肿留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生物因素所 致职业病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其他职业病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怎样的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称这段期间为“工伤医疗期”,且这段期间享受的工资待遇称为“工伤津贴”。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怎样的如下: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第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注1、如《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注2、如《河北省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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