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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县级人民政府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对政府维持行政复议管辖法院怎么确定还有疑问欢迎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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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既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无改变的,如果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是以做出原行政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还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相关依据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2)《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章确定,现简要归纳如下: 第一、级别管辖: 1、以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 2、中级法院管辖:国务院部门及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海关处理的,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4、最高法院:在本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一审。 第二、特殊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原告所在地法院。 2、集中管辖和交叉管辖:经高院批准可集中管辖。 3、上下级交叉:上级法院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但上级法院不能将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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