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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房屋买卖协议的情形有: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
我是夏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前提是符合法定条件。 例如;房屋结构不安全,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如果,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你所买的房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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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协议的理解可能过于乐观了一些,就协议的内容我帮你分析一下 协议原文如下: “乙方服务甲方五年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乙方均按议定价5800元/平方米补足差额部分房款,同时乙方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付的差额部分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逾期不交的,甲方有权不予出具证明同意乙方五年内上市交易,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由乙方承担。 以上内容可以解读成两种意思 在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1、 乙方如果不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付的差额部分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不予出具证明同意乙方五年内上市交易。但如果乙方不交差额部分房款,在五年后,甲方无权再约束乙方 以上是您对协议的解读 2、 乙方必须按议定价5800元/平方米补足差额部分房款,在此基础上,分两种付款期限,一种是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一种是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后。如果是后者(比如说是一年后支付),甲方有权约束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五年内上市交易,但五年后甲方无法约束乙方上市交易。 换句话说,乙方可以上市交易的前提是已交差额部分房款区别只是五年内或五年后。 我只能说,中国的文字太丰富了,一样的话,可以解读成不同的意思,俗话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果诉褚法律,法官判成是哪一种意思,就是哪一种意思。 个人认为,被解读成第二种意思的可能最大,如果按这个思路去讨说法,胜算不大。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请求解除安置协议; (3)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 (4)开放商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消费者的; (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6)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8)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9)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房; (10)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1)因出卖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2)因不可归责与买受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以上就是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的全部内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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