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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公司也不能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若无法证明,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员工一个...
过了试用期,如果单位不办理转正手续,应视为自动转正,回复正常待遇。从劳动者实际工作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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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这样做不合法,在2013年4月试用期满时,公司没有明确你们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继续录用的即证明你们已转正。如果单位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解除,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果单位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也能提供相应证据的话,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除了规定的必要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交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关于试用期内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到3年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个用人单位和同一个工人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未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为劳动合同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作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3天前通知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使用者的规章制度的。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使用者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命令改正的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使用者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的工资为基准,在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你与公司还在试用合同期内,至于你说有同事作证公司已经给你转正,但从你描述的情形,显然证据不足; 2、你的情况还是以试用合同的约定为准,试用期内双方都有选择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解除合同的权力; 3、停薪留职是对以前国有单位正式职工的一个政策,对你说的不试用; 4、现在公司已不用你,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与用人单位结算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拒付或有克扣行为,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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