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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和解、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工程贷款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工程贷款纠纷;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未订立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法律效力、仲裁裁决、调解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认定成本后一方后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约定以第三方审查结果为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查的价格有异议的,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否则不得支持。如果双方委托第三方审查,但未就审查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双方可以确定审查结果的质量。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1、该起纠纷属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您的身份来说,在法律上属于实际施工人。2、要想处理好本案,您必须将发包方、承包方、违法转包方一起列为被告。可以明确的是可以起诉,但至于工程款结算的问题,如果您与对方签订的合同有明确约定承包价,那就以承包价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承包价,就必须以财政局价格中心核算为准,相对来说,时间较长。4、当然,欢迎预约来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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