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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
1、发生工程款纠纷,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起诉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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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本身和现实状况,导致工程款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很是常见。特别是拖欠工程款、损害民工权益的现象更是屡禁不止。那么,遇到工程款纠纷如何处理呢?一.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二.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三.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起算时间按不同情况计取。四.拖欠工程款可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须事先发过书面催告。六.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将被视为已经确认。七.造价鉴定应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应严格控制和审核鉴定结论。八.造价结算协议与审计报告发生矛盾以前者为。
在起诉的同时应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主动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财产保全是保证判决顺利执行的有效措施。许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执行不能到位都是由于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包人已将名下的财产转移出去,从而造成执行不能。为了给将来胜诉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承包人必须未雨绸缪,算在敌先,在起诉之前通过各种途径和办法,摸清发包人的财产线索,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已初步摸清的发包人的银行帐户、土地、房产、车辆、持有的股权等进行财产保全。为了保证财产保全的成功,承包人一是要提供发包人财产的详细线索,二是要及时向法院提供担保。 如果存在工程分包,可将转包人、分包人和发包人一并列为被告 尽管政府三令五申,但在建筑市场上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仍屡禁不止,这些违法分包合同虽然从法律来说是无效的。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仍应予支持。
能够协商处理的尽量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机制处理,若合同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只要约定的仲裁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纠纷就只能通过仲裁解决,排除法院管辖。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但有约定法院管辖的,只要相关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就由约定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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