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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债务纠纷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纠纷。 根据《人民调解法》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在建筑行业,有个行规,就是真正的工程承包方是将一个工程分包给好几个小的工头(即个人),而这些工头又挂靠在某些正规的建筑安装公司名下。所以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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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认定成本后一方后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约定以第三方审查结果为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查的价格有异议的,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否则不得支持。如果双方委托第三方审查,但未就审查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双方可以确定审查结果的质量。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工程价款结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依照相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当事人对合同造价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了当事人欠工程款的利息。但在实践中,合同往往不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而是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所以这里的违约金一般是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的。根据上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解释》,双方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支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应付时间:(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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