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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出台,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
新《汽车强制废弃标准规定》规定,新标准根据汽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查情况,对达到废弃标准的汽车实施强制废弃。其中,在检查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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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1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2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3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4 《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 5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6 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7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 8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备注: 1、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报废。 (注:符合以下条件可按非营运车年限报废办理:2000年前办理过户且过户时使用期不足四年) 2、延缓报废期的车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注销登记,强制报废。
新《汽车强制废弃标准规定》取消了私家车最高15年的强制废弃年限,首次提出了引导废弃的概念。其中,小型非营业巴士,行驶60万公里后,引导废弃,但如果汽车状况符合国家标准,可以通过年检,继续使用,家庭5座轿车和7座SUV,非营业的小型,小型汽车没有使用年限。如果正常行驶距离达到60万公里,国家将引导废弃。超过15年后必须每年检查2次,检查不合格的,必须强制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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