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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有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行为外,不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因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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