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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你问的...
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混同的意思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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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要求其归还所有债务。也可以向全部债务人索要不同份额的欠款,但是分别索取的债务总和不能超过借出的金额。如果债权人只向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该债务人不能以自己的债务份额为借口不履行还债义务。如果一个债务人偿还了所有债务的,那么该债务人可以按照各自债务份额要求其他人偿还应当偿还的部分。
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对受让人(新债权人)、债务人和原债权人后果是不同的: 1、对受让人而言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对债务人而言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且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同时债务人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3、对原债权人而言 从原来的债权债务中退出,对债务人不享有权利,但,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这是破产法就破产债权抵销问题对债权人恶意取得债权的限制:债务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破产企业)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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